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竞聘管理岗位 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11-20

   琼人社发〔201320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竞聘管理岗位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竞聘管理岗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转岗竞聘工作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2013117 

    

    

    

  海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竞聘管理岗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向管理岗位转换工作,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内部在编在岗的专业技术或工勤人员,在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的岗位限额内及相应管理岗位出现空缺的前提下,从现岗位类别转换到管理岗位,按照工作需要、人岗相适、从严控制的原则,采取竞聘上岗的方式择优聘用。无法形成竞争的岗位,可采取其他方式确定聘用人员。 

    

  第三条 转岗竞聘工作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单位实际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竞聘实施方案,明确空缺岗位、条件要求及工作程序等。实施方案须经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第四条 竞聘管理岗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三)大专及以上学历,少数民族市县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可以放宽到中专学历; 

    

  (四)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45周岁及以下,男性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50周岁及以下; 

    

  (五)身体健康,具有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六)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3年且转岗前3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工勤技能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5年且转岗前5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两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 

    

  (七)符合行业对管理岗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转岗竞聘管理岗位的等级确定 

    

  (一)专业技术人员竞聘管理岗位 

    

  1.竞聘五级管理岗位,应聘用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以上,或者专业技术五级岗位满1年以上,或者专业技术六级岗位满2年以上,或者专业技术七级岗位满3年以上。 

    

  2.竞聘六级管理岗位,应聘用在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八级岗位满3年以上,或者专业技术九级岗位满4年以上。 

    

  3.竞聘七级管理岗位,应聘用在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岗位,或者专业技术九级岗位满1年以上,或者专业技术十级岗位满2年以上。 

    

  4.竞聘八级管理岗位,应聘用在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满2年以上,或者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满3年以上。 

    

  5.竞聘九级管理岗位,应聘用在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上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满3年以上。 

    

  6.竞聘十级管理岗位,应聘用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二)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 

    

  1.工勤人员首次竞聘管理岗位应距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10 年以上。 

    

  2.工勤人员首次竞聘处级及以上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一般不超过七级;竞聘副处级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一般不超过八级;竞聘科级及以下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一般不超过九级。 

    

  3.工勤人员首次竞聘管理岗位的等级按以下规定执行: 

    

  1)竞聘七级管理岗位,应聘用在工勤技能一级岗位,或者在工勤技能二级岗位上工作满5年以上。 

    

  2)竞聘八级管理岗位,应聘用在工勤技能二级岗位以上,或者在工勤技能三级岗位上工作满5年以上。 

    

  3)竞聘九级管理岗位,应聘用在工勤技能三级岗位以上,或者在工勤技能四级岗位上工作满5年以上。 

    

  4)竞聘十级管理岗位,应聘用在工勤技能四级岗位以上,或者在工勤技能五级岗位上工作满5年以上。 

    

  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转岗人员到岗后,按新聘岗位进行考核、管理,其原聘岗位自然解聘。 

    

  第八条  除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任命等特殊情形外,聘期内原则上不能进行转岗。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竞聘到新的岗位,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岗位认定,从聘用次月起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关工资待遇。 

    

   第十条  工勤人员转岗竞聘管理岗位累计时间满10年的(本办法施行前,已转岗聘用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时间可连续计算),按管理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现有管理人员超编、超岗位职数的,专业技术或工勤人员不得转岗竞聘到管理岗位。 

    

  第十二条  未按照国家、我省政策规定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不得开展转岗竞聘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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