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规定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是:
1. 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委组织部)。
2. 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工)委组织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
3. 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
4.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
5. 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各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党委、直属单位党委。
6. 中国铁路总公司组织部及各铁路路局党委等。
7. 民航总局党委及民航总局直属的各地区管理局、空警总队、企业、事业单位党委。
8.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及兵团各师党委。
9. 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
此外,在一个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范围内,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直属机关、企业、学校、乡镇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基层委员会,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在办理组织关系转接过程中属于第3-9条工作要求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向学校组织部咨询。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务必熟悉《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规定》内容,在严格审核《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出登记表(省内和省外)》的基础上,再利用“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系统转接。
二、毕业生党员转移组织关系注意事项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每个党员在离校或者更换工作、学习单位时都应及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在办理手续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1. 核实转往党组织信息后,填写《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出登记表(省内和省外)》,以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为单位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
2. 学生毕业时,对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其工作单位建立党组织的,应将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工作单位党组织;对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已落实工作但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3. 对保留组织关系的毕业生党员的管理
(1)原则上学校不予保留毕业生组织关系。如因特殊情况,毕业后无法及时转出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可按有关程序申请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基层党组织,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并定期与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便于党组织随时掌握流出党员的去向和现状。
(2)申请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预备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应依据有关规定做好转正工作。
(3)申请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其间,符合转出条件的必须及时转出;对超过2年但因特殊情况确需继续保留组织关系的,由党员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和学校党委组织部同意,可适当延长保留时间;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4)毕业后,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党员应经常性地与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并汇报学习、工作和思想状况;对于超过6个月未与学校党组织联系的、且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基层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4. 关于组织关系介绍信。
(1)党员领取组织关系介绍信时请务必确认所填各项信息准确。组织关系介绍信应由党员本人携带,并妥善保管,不能随意涂改。
(2)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接一定要在有效期内完成。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有效期一般为三个月内,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关系介绍信电子凭证的有效期为一个月内。党员要在组织关系介绍信(含电子凭证)有效期限内接转组织关系,因故逾期未完成接转手续的,其组织关系介绍信视为无效。完成接转手续后,党员应于一个月内将介绍信回执信息反馈到原二级学院(建议拍照反馈、清晰可辨),二级学院及时汇总上报学校组织部备案。
(3)在组织关系介绍信有效期内,因工作改派、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等原因需要重新开具(转出)的,或因各种原因导致组织关系介绍信丢失的,可申请重开(重新转出)或者补开,并填写《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党员重开组织关系介绍信申请表》。重新开具时,必须交回原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组织关系介绍信开出6个月后,不再予以补开(转出)。
5. 毕业时为预备党员的,需及时到单位转接组织关系,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及时办理转正手续。
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做好党员组织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及时跟踪、积极协调,落实党员组织管理各项工作,防止党员组织关系“挂空”,避免出现“口袋”党员、失联党员情况。
相关附件: | |
关于做好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的要求.doc |